留学人员申办来沪工作定居须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3-05浏览次数:18830


一、 用人单位须提交的材料(提交的所有材料均须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1.本申请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持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来办理(留学生本人可同来);
2.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事局的请示原件(须打印件,公函样张附后);
3.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系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证;
5.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6.如用人单位系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须提交:a.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法人公章(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法人公章);b.法人机构授予的人事招聘权授权书;c.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  留学人员本人须提交的材料:
1.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原件壹份(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
2.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
3.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4.国外学位(历)证书和成绩单;
5.出国留学前国内最后学历(位)证书;肄业者须提交肄业证明;出国前与单位未解除合约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
6.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记录;
7.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已注销户籍的交注销证明;
8.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家,附户主的户口本和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原件;
9 .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该中心同意接受函原件;
10.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附房屋产权证;
11.属在国外进修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国外进修证明(附指定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
12.留学回国后已有工作经历的,附所有的劳动合同及税单;若回国后无业超过半年的由户籍所在地社保局出具相关证明原件;
13.有婚史者需结(离)婚证;持国外结(离)婚证另需附指定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三、  国内随迁或国外随归家属须提交的材料:
1.留学人员配偶安置登记表原件(同留学回国人员表);子女免填表;
2.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属肄业的肄业证明;若配偶为留学生的,材料与留学人员相同;
3.国内随迁配偶或子女的户口本、身份证,配偶体检证明(由上海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六个月以内有效的体检报告原件),回国半年内的配偶免体检;
4.国内随迁的家属的户口本、身份证、护照及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国外随归家属已注销国内户籍的户籍注销证明、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
5.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的国外出生证明(附指定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及签证和出入境记录;
6.随迁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附原单位辞职证明;如在上海已有工作接受单位的附接受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安置表需在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以及该单位的劳动合同和税单;
7.放弃随迁的配偶及子女附户口本和身份证及放弃随迁承诺书原件。
四、  注意事项
a)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有提交的材料的复印件须统一使用A4复印纸,单面复印。
b)   受理时间: 9:00——11:30,13:30——17:00(夏令时14:00——17:00)。
c)   受理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60号5楼2号窗口,联系电话:021-68883080,邮编:2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