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人才户籍办理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3-05浏览次数:27213

 

    一、受理依据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沪人[1999]51号)

    二、受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分支机构。根据市政府人口综合调控精神,优先满足本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引进高层次、紧缺急需的人才。

    三、受理条件

   (1)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2)本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3)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4)本市紧缺、急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满三年)的人员;
   (5)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
    以上符合第(1)(2)条还须提供学位证书;符合(1)条规定申请引进的已婚人才,夫妻双方必须同时符合该项规定须提供学位证书,其子女可随迁;符合第(2)、(3)、(4)、(5)规定调沪的人员,年龄应在50岁以内,符合上述条件的已婚人员其未退休配偶、未成年子女须随调、随迁。被引进人员应是本市用人单位所紧缺急需的主要技术攻关人员或业务骨干,本人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应与用人单位的产业发展方向一致。

    四、申报材料

    1、引进人才单位的申请函(含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
    2、引进人员申请表; 
    3、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证书(副高级以上还须提供评审表或批复); 
    4、引进入员的学历、学位证书;
    5、学历、学位证书的验证报告;
    6、外省市同意调动的函;
    7、近期体检表(二级以上医院出具,一般应在6个月内);
    8、引进人员的政治表现,业务考核情况;
    9、能够反映引进人员业务能力的材料,如奖励、专著、论文等有关材料;
    10、用人单位与引进人员签订三年以上的聘用或劳动合同;
    11、调动及随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外省市户籍证明及本市迁入地户籍证明(户主同意落户证明、房产证明等);
    12、婚姻证明(结婚证书、离婚证书、未婚证明等)、生育证明(独生子女证、已婚未育证明等)
    13、其它必须的证明材料。
    注:以上相关证明材料一般应准备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受理部门在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备齐书面材料后,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向市、区(县)人事局申报;
    2、经批准后,调动人员持《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迁户落户确认单》、本人身份证到本市迁落地所在区(县)公安分局的户政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3、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调令》到外省市原单位办理人事关系调出手续。 
    4、调动人员到本市调入单位报到后,填写《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须填写完整)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如人事档案需委托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应及时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5、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迁户落户确认单》、《存档凭证》以及《调令》复印件到原调沪手续承办部门换领《申报户口证明信》。 
    6、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申报户口证明信》、《迁户落户确认单》、入户地户口簿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六、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3:30-17:00
    七、受理机构

    (1) 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上海市大木桥路123号)
    (2)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浦东:上海市商城路660号;浦西:上海市中山西路620号)
    (3)
上海市各区县人事局委托受理机构